原告:赵XX,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莎莎,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住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潘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XX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涉案债务为由申请撤诉,亦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