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放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洛阳小白兔口腔门诊部,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张XX。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原告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与被告解放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洛阳小白兔口腔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负担。
审判长 殷 萍
审判员 杨保国
审判员 索如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