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汉族,1930年7月24日生,住项城市。
原告:朱XX,女,汉族,1967年6月26日生,住项城市。
原告:王XX,男,汉族,1990年9月5日生,住项城市。
原告:王XX,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XX(又名田XX),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枫,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X、朱XX、王XX、王XX与被告田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朱XX、朱XX、王XX、王XX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朱XX、王XX、王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朱XX、王XX、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四原告承担。
审判员魏陆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