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宁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峰,宁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XX,宁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曹XX,男,汉族,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宁XX公司、曹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分别于2014年11月21日和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XX和被告宁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对被告宁XX公司、曹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 连XX
书记员 吝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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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