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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假日会议中心与北京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假日会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西XX。
法定代表人孙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XX,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北京XX假日会议中心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
法定代表人齐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凤,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假日会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商)初字第09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北京XX假日会议中心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XX假日会议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假日会议中心撤回上诉,双方按(2014)昌民(商)初字第09704号民事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一十六元,由北京XX假日会议中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八十八元,减半收取四百九十四元,由北京XX假日会议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卫红
代理审判员  梁 睿
代理审判员  苏汀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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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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