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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学坤与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祥云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张成国,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洪宇建设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927F。
法定代表人:傅锋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号。
委托代理人李敬,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大专文化,洪宇建设集团公司职工,住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龙泉花园16栋4单元401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俊,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大专文化,洪宇建设集团公司职工,住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北站新村302栋1单元302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白学坤与被告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白学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758元;2、判令被告自2015年5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欠款数额的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5月为37803.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0日,被告承接了祥城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厅装修改造工程,后因工程需要,于2015年1月3日与原告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瓷砖,合同同时约定了瓷砖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78758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白学坤提交的《供货合同》及营业执照等证据表明,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并履行供货义务的主体为“祥云县易美居装璜店”,“祥云县易美居装璜店”系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经营者为郑姝。本案中,原告白学坤起诉所依据的《供货合同》,其“供方(乙方)”的签约主体及加盖印章主体均为“祥云县易美居装璜店”,白学坤仅作为该合同“供方(乙方)”的代表人在《供货合同》上签字。因此,涉案合同的供货方系“祥云县易美居装璜店”,而非原告白学坤。综上,原告白学坤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学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1元,退还原告白学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欣强
人民陪审员  庞玉昆
人民陪审员  曹云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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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祥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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