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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未洪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洪,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鞠建宇,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未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XX(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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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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