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路XX,中国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翎,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XX,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南XX*楼。
法定代表人:尹X,中国XX公司经理。
第三人:大方县交通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和平XX。
法定代表人:陈XX,大方县交通局且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XX公司诉被告田XX、中国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XX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00元,由原告中国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