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建平
委托代理人:郭XX,男,汉族,1939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如皋市磨头镇新XX,系原告陈建平表叔,一般代理。
被告:如皋市XX公司,住所:如皋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沙XX,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平与被告如皋市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平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
审判员姚建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