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马XX,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朱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朱XX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朱XX承担。
审判长吴兆安
审判员杨丽芬
人民陪审员齐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