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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与姜景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庐江县人民法院

主要负责人:李大可,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良玉,男,该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姜景霞,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生,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与被告姜景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2018年8月27日,根据原告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2018年12月17日,根据原告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的申请,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良玉、被告姜景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姜景霞给付物业费5915元;2.本案诉讼费由姜景霞承担。事实和理由:姜景霞自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未向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交纳物业费5915元,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催讨未果,以致成讼。
姜景霞辩称,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如其自2010年入住后,发现其房屋外墙渗水造成室内墙面大面积脱落并导致墙面霉变,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外墙渗水部位进行维修和管理而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故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
本院认为,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系众发名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姜景霞系该小区4号楼101室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17.37平方米。2009年7月25日,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6元/月·平方米。姜景霞自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未向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交纳物业费5915.45元(0.6元/月·平方米×117.37平方米×84个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姜景霞作为业主,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截至2012年6月30日届满后,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在无其他物业公司进驻及提供物业服务的前提下,其基于对小区物业服务的需要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众发名城小区业主在享受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时,即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互为依附、相互促进的关系,优质的物业服务,会给业主带来优美的生活环境,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同时业主的支持配合,又是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反之亦影响到业主的生活质量,而物业费的收取正是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等项目开支,没有相应的物业费,客观上可能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这与小区业主未及时主动交纳物业费存在一定关联性。小区业主交纳物业费是其基本的义务,也是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为业主提供必要服务的基本保障,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履行了为姜景霞所在的众发名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义务,姜景霞作为小区物业的一分子,也实际享受了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姜景霞应当参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其应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及物价部门核准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向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故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要求姜景霞交纳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姜景霞所反映的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服务的职责问题。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行为,姜景霞作为业主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请求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其可通过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必要时也可通过业主大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而不应以物业公司的服务欠佳等理由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维权”,对于其他已交纳费用的业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护业主自身的切身利益。现姜景霞拒绝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并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姜景霞反映的其自2010年入住后,发现其房屋外墙渗水造成室内墙面大面积脱落并导致墙面霉变,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问题,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循途径予以解决。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努力提供优质物业服务的同时,亦应通过与业主的沟通、协商,妥善解决业主反映的合理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景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物业费59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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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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