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安徽XX律师。
被告:阮XX,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珺,安徽XX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阮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陈XX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阮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王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