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女,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杂技演员,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伟,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9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何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2017年12月13日,原告何XX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对本案的一部分事实细节没有理顺清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