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负责人:王军,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秀丽,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万利,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建敏,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朱小群,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朱建敏、朱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滕今桥
执行员杨运涛
代理审判员崔小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