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XX,女,200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湖南省祁东县。
法定代理人:彭XX,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系申请人彭XX之母。
委托代理人:戴少华,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XX。
被执行人:周XX,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XX与被执行人周XX返还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彭XX与其母彭XX就其与被执行人周XX等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鸠民一初字第00331号],故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2014)鸠民一初字第00331号案件审理后视其结果再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XX
审判员周XX
代理审判员陶呈成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夏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