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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XX,男,1992年2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暂住地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重庆市北碚区家中。
辩护人雷启如,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闫X,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件需要,于2016年11月2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奕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X及其辩护人雷启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崔XX酒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足浴店泡澡后按摩时,因心情烦躁,无故殴打为其进行按摩服务的被害人林XX。民警接到电话报警后将崔XX抓获,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害人林XX因外伤致双耳印挫伤、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审理中,被害人林XX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崔XX赔偿其因伤产生的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崔XX赔偿林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林XX对崔XX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林XX的陈述,证人朱XX、田XX、文XX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被害人伤情照片,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门诊病历,抓获经过,办案单位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崔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崔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崔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XX的辩护人认为,崔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崔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崔XX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崔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其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传江
人民陪审员  许XX
人民陪审员  段 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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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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