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胡文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林XX。
原告马XX为与被告陈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XX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69元,减半收取6134.5元,由原告马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