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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大石桥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7日被唐山市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于2014年1月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武先,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4)第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XX、曲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辩护人张武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其炒股票赚钱为名,先后骗走被害人谢X某人民币140万元。

2、2009年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其炒股票赚钱为名,先后骗走被害人刘XX人民币77.5万元。

3、2009年6月份,被告人李XX以能为被害人刘XX办理退休手续为名,骗走其人民币5万元。

4、2011年年初,被告人李XX以能办理事业编为名,骗走被害人徐XX人民币25万元。

5、2011年7月份,被告人李XX以其炒股票赚钱为名,骗走被害人刘XX人民币18.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想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X辩称:我没有要骗取他们的钱,是他们自己拿钱让我帮着炒股的,我只认帮办退休手续费那50000元的事实。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XX犯有诈骗罪事实存在,但对公诉机关认定李XX涉嫌诈骗金额为XXX元有异议,我认为李XX涉嫌诈骗金额应认定为50000元,不应认定为XXX元;李X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良好,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其炒股票赚钱为名,先后骗走被害人谢X某人民币140万元。

2、2009年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其炒股票赚钱为名,先后骗走被害人刘XX人民币77.5万元。

3、2009年6月份,被告人李XX以能为被害人刘XX办理退休手续为名,骗走其人民币5万元。

4、2011年年初,被告人李XX以能办理事业编为名,骗走被害人徐XX人民币25万元。

5、2011年7月份,被告人李XX以其炒股票赚钱为名,骗走被害人刘XX人民币18.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调取被告人李XX股票交易记录。

2、炒股情况:证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李XX炒股期间共在建设银行存款36次计XXX元人民币,在此期间,被告人李XX取款67次共计人民币XXX元。

3、收条:证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李XX父母李XX、刘X乙收到徐XX办工作钱的事实。

4、收条:证明2012年5月10日徐XX收到赵XX办工作人民币275000元(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5、欠条:证明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李XX母亲刘X乙向谢X某借款300000元的事实。

6、诈骗案件举报材料:证明各被害人举报被告人李XX诈骗的相关材料。

7、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赵XX拒绝出证的事实。

8、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李XX于2013年12月27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北站派出所抓获并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于2013年12月31日被大石桥公安局押回。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XX身份情况。

10、车库转让协议:证明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李XX父母李XX、刘X乙将自家在千禧园小区车库一间转让给徐XX、刘XX的事实。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谢X某陈述证实:我与李XX家住在一个小区上下楼,我在楼上,他家在楼下,我们是亲戚也经常见面,见面的时候,李XX和刘X乙就经常对我和我妻子刘X丙说他女儿李XX在沈阳一个公司工作,公司老板姓冯,老板的妹妹叫梁X,姓冯的老板能知道股市信息,具体由李XX和梁X操盘,投资会赚很多钱,所以就经常劝说我和我妻子刘X丙投入金钱投资股市,最后,由于他们经常劝说我们,最后我们就决定投入试试,当时我还提出条件,必须给我设立单独的股卡和帐号,姓名是我妻子刘X丙的名字,刘X乙也同意了。2010年9月份,我妻子刘X丙把她自己的的身份证给了刘X乙,刘X乙给了在沈阳的李XX,过了几天,刘X乙告诉我们说我们的股市帐号在沈阳已经设立好了,并且还给了我们刘X丁的XX银行帐号,让我们把钱都汇到这个帐号里,当时我表示怀疑,刘X乙和李XX就解释说大家把钱都汇到这个帐号里,再有李XX转入各自股票账户。在2010年10月6日,我就让我女儿谢X拿200000元现金汇给刘X丁的XX银行帐号:2011年2月16日,我再次让谢X汇款200000元;2011年2月21日,我又让谢X汇款100000元;在2011年4月13日,我让谢X再次汇款600000元;2011年6月11日,我自己拿现金500000元汇款给对方,我们前后给刘X丁的XX银行帐号汇了XXX元。2011年9月,因我们厂子需要钱,我就让刘X乙先给我们一部分钱,刘X乙于2011年9月26日给我妻子刘X丙200000元现金,当时钱还是不够,刘X乙说陆续会给我们,可是一直没给。2012年3月,我再次找到刘X乙,要求从股市抽XXX元,刘X乙就以各种理由一直没给我们。2012年4月,我女儿谢X要买车,想抽出一部分钱,可是刘X乙告诉我们她女儿公司出事故,让我们等几天。2012年5月,我再次要求提款,刘X乙告诉我们,李XX公司老板去逝,再过几天。由于我们多次要钱,对方就一直编造各种理由一直不给我们钱,而且态度也越来越不好,所以我们就开始怀疑。2012年12月,我就要求看一下我的股票卡,刘X乙说李XX把卡都锁在北京保险柜里了,由公司统一保管、同意操作。2013年3月份,我们再次要求提款,刘X乙转达说,李XX说正在从公司在香港的账户往回办款,我就问她钱怎么从香港往回打,对方说炒的是港股。2013年6月份,因为被骗的还有很多家,我们就集中几家被骗的,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李XX和我们见面,当时在场的还有刘X乙、李XX、以及我们几家被骗的,李XX告诉我们钱在香港股市,并且与公司老板分成意见不一致,钱暂时打不回来,让我们再等些日子。我们就要求返还本金,盈利我们也不要了,李XX、李XX、刘X乙三人当场承诺6月15日还钱,到日子还是没还,我们再次要求李XX解释,她也不回来。2013年7月,对方不还钱,而且说的话也很离谱,我们就来报警了。

2、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大约在2009年初,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姐夫李XX经常劝说我委托他炒股能赚钱,经过多次劝说,我就轻信我姐夫的话,于是我在大石桥XX办张银行卡,并存了30000元,由李XX炒股一年多,后来说我外甥女李XX能得到股市内幕消息,并且她所在的公司有几千万的资金都有李XX在股市炒股,建议我把钱交给外甥女。于是我就把我儿子刘X丁原来在大石桥XX的资金转到李XX在沈阳开设的账户上,并且由我外甥女李XX操作进行炒股。到了大约2010年4月份左右,李XX说她家在股票市场投资了XXX元,具体她家当时投资那么多钱我们也不知道。到了2010年8月底,李XX说李XX告诉他,我家投资的30000元已经赚到了150000元。2010年9月13日李XX说为了方便资金往来让我儿子在大石桥XX银行开个账户,当天在李XX陪同下,就和我儿子去银行办卡,那张卡的密码被李XX拿走了,然后李XX把银行卡号留给我儿子,说方便以后炒股存钱。2010年9月13日,我将100000元交给我姐刘X乙,让她把这些钱给李XX投入股市,后来钱用到哪里我们就不知道了,当时没写条,也没字据凭证,后来又让我儿子往卡里存了几次钱:2010年10月8日存了100000元;2010年10月13日存了40000元;2011年4月3日存了270000元;2011年10月9日存入170000元,先后一共存入XXX元。2011年8月,我家装修房屋,我想我二姐刘X乙要回150000元,当时也没写收条等凭证。2011年12月底,我想给我儿子买台车,就要求我二姐刘X乙和二姐夫李XX给打回300000元买车,当时他们都答应说行,可是后来却再三推脱,在我多次催要下,终于在2012年7月13日李XX顶给我家的那个车库作价125000元,他从没还过我125000元现金。2011年8月,我家装修房子,我向我二姐刘X乙要回150000元;2012年7月13日,她家顶给我一个车库,两次一共275000元。我不知道这钱是不是李XX炒股的钱里出的,后来我家感觉事情不对,我又多次催要剩余的钱,我二姐和二姐夫总是找各种理由骗我,但是始终没有给我家钱,我外甥女也很少回家,直到2013年6月1日,在我们强烈要求下见面了,并告诉我们她不炒股了,钱都投在香港股市了,因与老板有分歧,没达成一致,所以暂时不能往回打钱。我们也说盈利不要了,只要本金,当时承诺2013年6月15日前把本金775000元全部返还给我们。过后没有兑现承诺,还不接电话,也不见面。她父母能联系上她,并由她父母找理由推脱我们,我们没办法就来报警了。

3、被害人徐XX陈述证实:

李XX是我大姑姐夫,他妻子刘X乙是我大姑姐,他们俩的女儿李XX是我外甥女,李XX经常不在家,在沈阳一个公司工作。有时候我们亲属聚会时,我大姑姐和大姑姐夫平时聊到李XX,说李XX能办理事业单位工作。大约是2011年初,李XX回家我看见了,她也跟我说她认识领导,能帮着办理事业编,但是得用300000元,我就信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我赶礼遇到同学聊到李XX,我说我外甥女在外边挺好的,还能办理事业编。之后,我外甥女能办事业编的事就传到我另一个同学任XX那了,之后她丈夫赵XX就跟我说他认识的人要办事业编,我告诉他得拿300000元,我打电话问李XX,她也说行,我问她能不能少点,她说那也需要275000元,我就告诉赵XX需要这些钱,过了一段时间赵X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丈母娘家取,我就把这钱取过来了,赵XX还让我问问能不能便宜点,之后我就问李XX了,她说再少也得250000元,过了几天李XX回大石桥了,我就把现金给她了,还有25000元在我这,之后赵XX和任XX多次打电话问我工作的事,我也多次问李XX,每次她都说在办,一直没办好,后来,这事能拖了一年多,事业编也一直没办,我跟李XX要钱,她也一直没给我这250000元,她总说没钱,然后我就来报警了。那时候剩的25000元我告诉赵XX了,他说先放我这。2012年10月份,李XX的母亲刘X乙和父亲李XX给我打过一个收条,收条上写的收到我给李XX的250000元人民币,收款人写的是刘X乙和李XX,当时李XX没在场,收款人也没写她。

办事业编这250000元李XX也没有返还我,也从来没有用物品顶账,李XX给过我100000元,那是她单独跟我儿子借的,不是还事业编的钱。2013年3月份左右,李XX向我儿子刘X丁借100000元,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后来我们多次催要她也不给。2013年7月份,经过多次催要她才把这100000元分两次(一次50000元,先后隔了两天)还给我们。是我丈夫刘XX去李XX家取的,当时李XX父母李XX和刘X乙给我写的收条还在我这。我现在不欠赵XX钱了,工作没办成,赵家急用钱,多次来我家要,我就想办法把赵XX办工作275000元全部还给他们了,当时他们也写收条给我了。

李XX她家给过我家一个车库,当时作价125000元,是我和我老公刘XX与刘X乙、李XX在2012年7月13日签的转让协议,之后她家就再没单独还过我家钱。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X丁证言证实:大约在2009年,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二姑父李XX经常劝说我爸刘XX,说委托他炒股能赚大钱,经过多次劝说我爸就信了我姑父的话。之后我爸就在大石桥XX银行办了银行卡,存了30000元。由李XX代为炒股一年多,后来李XX说我表姐李XX能得到股市内幕消息,并且他所在的公司有几千万的资金由她在股市中运作炒股,建议我爸把钱交给我表姐李XX炒股。于是我爸把原来在大石桥XX交易所的资金转到由李XX在沈阳开设的账户上。2010年9月13日,我爸刘XX将100000元交给我二姑刘X乙,让她把这些钱给李XX投入股票,后来这钱他们用到哪里我们不知道,当时没有写条也没有字据等凭证。后来我们往XX银行卡里存钱:2010年10月8日存入100000元;2010年10月13日存入40000元;2011年4月3日存入270000元;2011年4月22日存入40000元;2011年7月28日存入300000元;2011年10月9日存入170000元,加上最开始的30000元,和我爸给我二姑的100000元,先后一共是XXX元人民币。2011年8月,我家装修房子,我爸向我二姑刘X乙要回150000元,当时也没写收条等凭证。2011年12月底,我家想买台车,就要求李XX给打回二三十万,李XX再三推脱,在我爸多次催要下终于在2012年7月13日,李XX通过我二姑刘X乙返给我爸刘XX125000元,后来我家感觉事情不太对劲,我爸刘XX又多次催要剩余的钱,李XX总是找各种理由骗我们,始终没有给我家一分钱,也很难再见到李XX,知道2013年6月1日,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李XX和我们见面了,并告诉我们不炒股了,钱都投在香港股市,因与以前老板有分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暂时不能往回打钱。当时我们就说盈利我们都不要了,只要本金。当时李XX和李XX、刘X乙承诺在2013年6月15日前把本金775000元全部返还给我们。过后没有兑现承诺,还不接我们电话,也不见我们。她父母能联系上,并由她父母帮她推脱返款的事。我们没有办法就来报案了。2012年2月上旬的一天,李XX给我打电话说她着急用钱,她存在银行的钱还没有到期,让我给她借几十万周转一下,还许诺给利息。我说尽力给借借看看,后来我想办XX她借了90000元打到李XX卡里了。李XX用了一年多时间后,我借钱的人有急事多次找我要钱,我也多次找李XX要这90000元,她总以各种理由推辞,一直没有还。知道2013年7月初,李XX通过她妈刘X乙分两次还给我家了,后来多出的10000元是李XX主动给我的利息钱,李XX就还给我100000元,当时是我爸刘XX和我妈徐XX去取的。

2、证人谢X证言证实:我在2010年帮助我父亲在XX银行给我三舅家的弟弟刘X丁汇款很多次,我父亲谢X某和母亲刘X丙在2010年至今被我表妹李XX以投资股票赚钱为由,多次汇款,后来知道被骗了,其中刘X丁也是被骗人之一,他是我表弟,当时刘X丁投资股票后,办理的XX银行和卡密码都在李XX那,当时李XX就让我们汇款到刘X丁的帐号,说是统一打钱到这个帐号,然后再由这个帐号转入各自股票帐号。我每次汇款都是经过我父亲谢X某同意的,有的也是他让我去的。我于2010年10月6日打入200000元;2011年2月16日,我先将200000元存到我XX银行帐号,然后又从帐号转到刘X丁帐号;2011年2月21日,我也拿100000元现金存入XX银行帐号之后转账到刘X丁帐号;2011年6月11日,我父亲谢X某和我拿着500000现金来到XX银行,他将这500000元现金存入我帐号,后又从我帐号转账至刘X丁帐号。

3、证人刘X证言证实:我以前一直在大连处理事情,2011年7月份,我在大连就听家里人说我父亲刘XX的住宅被人卖了,我就从大连回来了。回大石桥后,我妹妹刘X乙就告诉我,我父亲刘XX的房子被她给卖出去了。卖了160000元,同时,我母亲去世时留下20000元人民币放在她那,这么多年连本带利给我算40000元,加一起一共是200000元都让她投进股市了。2012年底开始,我父亲刘XX和我就多次找刘X乙要这200000元,要求把钱抽出来,刘X乙就以各种理由说这钱拿不出来,2013年我有多次找刘X乙要钱,她还是没给我,我们就来报案了。

4、证人刘X乙证言证实:我们都是亲戚,平时往来就很频繁,有时候谢X某、刘XX、刘XX等人来我家串门。我们聊天的时候他们就知道李XX炒股,而且炒的不错,他们也想投一些钱进去,让李XX帮着炒股,因为当时李XX在沈阳,我就把亲戚想投钱炒股的事跟李XX说了,李XX同意了,而且有时候李XX回大石桥,他们也见到李XX了,也跟李XX说想投钱进股市,后期他们就开始投钱给李XX,让李XX帮助炒股。具体他们投入钱的时间,我记不清了,投入多少我也不知道。2013年7月初,李XX把钱打给我,我分两次,一次50000元把钱返还给徐XX家,当时李XX说是返还徐XX家找工作的钱。李XX单独向刘X丁借过钱,但是借多少我不知道。

5、证人李XX证言证实:我们都是亲戚,他们平时经常来我家,然后就知道我女儿李XX炒股的事,但后期他们如何给李XX拿钱让李XX炒股具体的我不清楚,他们基本都是和我妻子刘X乙还有我女儿李XX沟通,我在中间不参与。

6、证人伍某某证言证实:李XX母亲刘X乙以前欠我钱说她女儿李XX做买卖用,但在2013年5月份左右,刘X乙将她家的一套房子和车库给我了,之后就不欠了。在2012年前后,刘X乙找到我说她女儿李XX在外面做买卖需要向我借钱,我就同意了。刘X乙以这样的方式多次向我借钱,总共从我这借了大约120多万,但是刘X乙借完钱后,过一段时间她就还我了。在2013年5月份左右,刘X乙把钱还我一部分,还欠我50多万元,刘X乙对我说她还有一套房子在美地小区和一个车库顶给我,我就同意了。这套房子和车库总价值460000元,都顶给我了,剩几万我就不要了。

7、证人王X证言证实:我老婶张X住在大石桥XX,与李XX家是上下楼邻居。张X有一次就听李XX父母说李XX在外面做生意,之后张X就想让我跟着李XX跑业务。之后有一天,我与李XX见面了,李XX告诉我她在北京有个进出口贸易公司副总,她负责销售业务,主要销售红土镍矿,然后她让我也跟着她跑销售,然后给我分红,我赚效益工资,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开始跟着李XX跑业务,李XX让我去哪,我就开车拉着她去哪,见了很多客户,李XX就与客户谈生意,我在一旁不参与,我干了大约半年,看见李XX和一个客户没有谈成,我也没赚到效益工资,我就不干了。

8、证人刘X戊证言证实:李XX是我二姐家的外甥女,平时我和她没有经济往来,她也没有返还给我爸100000元给我买房子用。

(四)被告人李XX供述:

1、2008年开始我就在炒股,当时我炒股赚了不少钱,我的父母都知道,家里人也都知道,也都听说过。刘XX是我三舅,他与我家关系特别好,平时就经常到我家,他也知道我炒股赚了很多钱。2010年5月份的一天,刘XX来到我家就对我说他想投入点钱给我,让给我帮着炒股帮着他挣钱,我就同意了,然后我告诉刘XX炒股得办张银行卡,方便来回转账使用,之后刘XX就让他儿子刘X丁办了一张XX银行的卡,并在卡里存了50000元,之后卡给了我,我就开始帮助刘XX炒股。我开始帮他炒的时候就赚了很多钱,我也告诉他了,但具体赚了多少我记不住了,刘XX就想再投点进去,之后又赚了,然后刘XX陆陆续续在我这投了100多万左右,当时也赚了不少,再之后股票行情特别不好,刘XX投入的钱都输光了,我也没告诉他。2013年5月份,刘XX开始管我要钱但是都输光了,我就把这情况告诉刘XX了,并且还说我会把本金还给他。在2009年6月份左右,刘XX想办理退休,我有个朋友叫郑XX,恰好他能帮助办理退休,但是需要50000元,之后我告诉刘XX能办,他就给我50000元,这钱给我我就给郑XX了,过了2个多月郑XX告诉我办不了,钱就退给我了。谢X某是我大姨夫,刘X丙是我大姨,都是亲戚,也都知道我炒股赚钱。2010年10月份的一台,刘X丙来到我家告诉我想投钱到股市,让我帮着炒股,我同意了,之后,谢X某和刘X丙就开始陆续给我打钱,都是打在刘X丁的银行卡里,让我拿这些钱炒股,他们大概给我打了150多万左右,但是到最后这些钱都输了。2012年1月份,我向谢X某借过300000元,具体做什么用我记不住了,之后我还了100000元,还剩200000元。刘XX是我姥爷,他没有亲自给我钱,但是他原来有一个房子,之后这个房子卖了,好像卖了185000元,这个钱也打给我让我帮着炒股,之后这笔钱也输光了。这笔钱谁打给我的我记不住了,但是是刘X丙让我用这个钱炒股的,赚钱的话我四个舅舅和我大姨还有我母亲平分。刘X丁是我弟弟,有一次聊天正好聊到他有个朋友想办事业编,刘X丁问我能不能办,我有个朋友叫张XX挺有能力,我问他,他说试试。然后我就文刘X丁在大石桥XX办事业编得多少钱,他说250000元,我到北京给了张XX,过了2个多月,张XX说办不了,把钱退回来了,我就退给刘X丁了,但是他没要说让我帮着找找别人,结果这钱就一直在我这放着,后来我有用就给用了还剩100000元,后来刘X丁母亲徐XX管我要钱,我就先把这100000元退回去了。

2、2010年5月份帮他炒股的,我三舅刘XX早就知道我炒股,2010年5月份的时候,他说他想炒股并想让我帮他操作,有一天,他带了好像是50000元(30000元还是50000元我记不清了),后来我炒股赚点钱,刘XX在期间也问过我几次赚没赚钱,我告诉他炒股赚钱,但没有告诉他具体赚多少钱。后来别人听说我炒股赚钱了,也都让我帮他们炒,可是2011、2012年股市不好,我炒股赚的钱和本钱都赔了。刘X在2012年7、8月份一次性投入200000元炒股,我在2013年6月末已经把200000元的本钱还给他了,我现在不欠他了。

3、2013年7月份我还过徐XX和刘XX100000元找工作的钱,是我妈刘X乙分两次每次50000元还给他们的。我也没有单独跟刘X丁借过90000元。他家在我这投了XXX元左右,我退给他们家一个150000元,一个车库作价125000元,还欠他家825000元,给别人找工作的250000元我退给他家100000元,还欠150000元,我总共欠他家975000元。我姥爷刘XX的房子卖了,没地方住,就住我舅刘X戊的房子,我爸李XX和我妈刘X乙给我舅拿的100000元,刘X戊放我炒股了,后来我把这100000元退给刘X戊了。

4、北京XX公司主要经营红土镍矿等矿产品,我们公司从印尼发货到日照XX,然后我们从日照XX提货,卧室那个公司的副总,主要负责全国一部分客户的管理和联系。XX公司是合法经营,有正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手续,公司法人叫葛XX,但是我没见过,所有证件每年都进行年检,这个公司已经三年零报表,也就是三年没有经济往来了。山东日照还有我的大约107000吨矿产品,每吨红土镍矿产品大约600元左右,我的钱都投在红土镍矿里了。那些红土镍矿不全是我的,是我们几个股东的,我占55%的份额,那些产品的货运提货单在我朋友张XX那里,他锁在本经XX银行的保险柜里了,张XX能取出来,我亲属投资炒股的钱除赔的都投到这里了。我们那批货是挂在山东XX公司名下,我们的北京XX公司没有报关报检权限,所以我们就借用山东XX公司的名义报关报检的,我们互相之间有协议,他们公司给我们代理。那些红土矿产品是我和张XX、冯XX三股的,股东是冯XX的名,我们三人之间有股东协议,没人一份,我的协议在张XX那里,和提货单一起在北京的保险箱内锁着。股东的协议上不是我的名,我用的是隐名,我用的是张X的名,我和张X之间也有协议。

上述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且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供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虽被告人对其他犯罪事实不予供认,但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应依法退赔。被告人李XX称其没有骗取炒股钱,应对诈骗数额认定为50000元一节,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被告人诈骗金额为50000元,要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未能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要求调取被告人在XXX炒股的证据,提供证据应由被告举证,故本院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XX退赔被害人谢X某人民币XXX元,退赔被害人刘XX人民币825000元,退赔被害人徐XX人民币25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XX人民币18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成山

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

人民陪审员  王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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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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