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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X,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0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5年1月18日被罚款200元,没收赌资120元;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国良,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X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X及其辩护人赵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车篮为由将被害人沈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其单位看样品,在车行至市心广场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沈X人民币4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雄狮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

2.2014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童X以做铜门为由将被害人倪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其家里量门,在车行至市心广场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倪X人民币4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雄狮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

3.2014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童X以洽谈业务为由将被害人陆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其酒店看一下,在车行至市心广场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陆X人民币4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红梅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30元。

4.2014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桶为由将被害人徐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其单位看样品,在车行至市心广场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徐X人民币3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红梅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30元。

5.2014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家具为由将被害人施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其单位看样品,在车行至江寺公园对面时,被告人童X以同事要去办税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施X人民币5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大前门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5元。

6.2014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柜子为由将被害人王X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看样品,途中又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王XX人民币6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红梅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30元。

7.2014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塑料桶为由将被害人王X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看样品,在车行至市心广场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王XX人民币5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大前门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5元。

8.2014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纸箱为由将被害人楼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其单位签合同,途中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楼X人民币5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红梅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30元。

9.2014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桶为由将被害人李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在车行至市心广场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李X人民币3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雄狮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

10.2014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童X以做太阳能工程为由将被害人胡X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XX,途中在车行至江寺公园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胡XX人民币5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大前门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5元。

11.2014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纸箱为由将被害人严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其厂里办事,期间被告人童X以借钱买东西为由骗得被害人严X人民币5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飞马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15元。

12.2014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纸箱为由将被害人胡X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其厂里,在车行至江寺公园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胡XX人民币7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大前门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5元。

13.2014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包装盒为由将被害人周X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途中车行至香江大厦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周XX人民币6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大前门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5元。

14.2014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塑料箱为由将被害人周X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途中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周XX人民币5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大前门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5元。

15.2014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地毯为由将被害人王X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XX附近,后又谎称要去看样及买菜,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X人民币225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雄狮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

16.2014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阀门为由将被害人孙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看样品,在车行至市心广场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孙X人民币5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大前门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5元。

17.2014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罗口为由将被害人朱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厂里,在车行至市心广场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朱X人民币5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大前门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5元。

18.2014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童X以洽谈业务为由将被害人张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单位,在车行至市心广场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张X人民币6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大前门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5元。

19.2014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童X以订购涤纶线为由将被害人余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其厂里,途中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余X人民币5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大前门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5元。

20.2014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童X通过电话以订购家具为由将被害人赵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某,途中车行至香江大厦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赵X人民币4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雄狮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

20.2014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童X通过电话以订购雨伞为由将被害人裘X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萧XX,后又谎称要去看样品,在车行至市心广场附近时,被告人童X以要去拿一台在修的电脑需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袭汤平人民币500元,并故意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外壳包装为中华香烟的雄狮香烟1条放在车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

综上,被告人童X诈骗作案21次,涉案共计人民币9420元。

被告人童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诈骗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X、倪X、陆X、徐X、施X、王XX、王XX、楼X、李X、胡XX、严X、胡XX、周XX、周XX、王XX、孙X、朱X、张X、余X、赵X、裘X的陈述,证人丁X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1990)萧法刑字第107字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童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X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童X退赔赃款9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俞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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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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