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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诉被告祁阳县XX不履行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XX,男,汉族,祁阳县人,居民,住祁阳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曾群峰,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阳县XX,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西XX。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李XX,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诉被告祁阳县XX不履行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以被告祁阳县XX愿为其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XX撤回对被告祁阳县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唐铁球

审 判 员  李秋莲

人民陪审员  唐湘娟

书 记 员  朱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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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祁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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