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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X与胡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华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平芳,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X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常 航

书 记 员 刘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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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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