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XX。
委托代理人武XX,江苏XX律师。
被告俞XX。
委托代理人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俞XX、王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 判 长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
人民陪审员 赵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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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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