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判决执行

原告管XX与被告张X、张XX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管XX,男,汉族,1959年7月1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备,XX当代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XX当代XXX律师。
被告:张X,女,汉族,1987年11月14日生。
被告:张XX(系被告张X父亲),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生。
被告:方XX(系被告张X母亲),女,汉族,1965年7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XX诉被告张X、张XX、方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管XX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管XX承担。
审判员徐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X

其他判决执行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