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京XX公司。地址:任丘市苟各庄镇东XX。
法定代表人何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北XX律师。
原告京XX公司诉被告张XX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XX公司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京XX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XX
代理审判员张莎莎
人民陪审员陈天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