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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金社乡金渡村民委员会与陈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又名陈XX),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枞阳县金社乡金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XX,组织机构代码KXXX-7。

负责人:吴XX,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枞阳县金社乡金渡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枞民一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XX及委托代理人方可,被上诉人枞阳县金社乡金渡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 杨

审 判 员  金 京

代理审判员  蒋爱忠

书 记 员  余XX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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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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