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效力

王XX与衡水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丘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XX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XX、4、5门。
组织机构代码证:669XXXX6593-0。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到庭情况:
原告王XX的
委托代理人曹巍到庭,
被告衡水XX公司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原告王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9-10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原告王XX向被告XX公司购买众凯嘉园小区第9号楼1002号房屋一套,当日缴纳房款70万元,并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XX公司辩称,原告王XX与被告XX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的9号楼10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核查是正常购买,其购房合同、收据、发票等真实有效,被告予以认可,愿意协议其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王XX与被告XX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9-10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是诉争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其要求被告XX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XX与被告衡水XX公司2014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衡水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XX办理位于任丘市XX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衡水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千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郝X

其他合同效力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任丘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