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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否缺席否
原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XX。
法定代表人: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X、施春晖,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袁XX,男,汉族,1976年1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南通市通州区新XX。
诉讼代表人:居慰,女,汉族,1986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南通市港闸区尚海城XX。
周XX,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芦泾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诉辩意见
原告诉请:判令
被告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物业管理费2912元,公共能耗费500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
原告没有按约提供物业服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有权要求按不高于七折少缴物业费;2、
原告没有按约公示公共能耗费具体项目及金额,
被告有权拒绝分摊;3、
被告未缴纳相关费用,是因为
原告未按约定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拒绝缴纳,待
原告公示物业费、公共设施经营收益、公共能耗费收支情况后再缴纳。
请求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尚海城XX有业主1677户。
被告系尚海城XX业主。
2015年7月26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
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
原告为”尚海城”提供物业服务;住宅按1.8元/㎡/月收取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按实计收,每半年公示一次,按500元/年/户预收,多退少补;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交费期限为每年的6月30日前。
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原告按约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原告催缴,
被告未缴纳该期间的物业费2912元及公共能耗费。
判决事项
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苏州XX公司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物业管理费2329.6元、公共能耗费158元,合计2487.6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州XX公司负担5元,被告袁XX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沈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X
附表:
项目户号原告主张扣减2016年
7月金额实计金额合计水费户号331XXXX8611.761511.887099.888389.88户号350XXXX9132.529103.5户号350XXXX8062.98.754.2户号331XXXX1132.301132.3
电费
户号8107XXXX353503.97全额扣减0
256495.27户号8107XXXX164607.9全额扣减0户号8107XXXX22099.213315.XXX.64户号8107XXXX25137.363988.XXX.48户号8107XXXX24983.843745.XXX.4户号8107XXXX19157.583016.216141.38户号8107XXXX24868.163511.XXX.3户号8107XXXX25551.864013.XXX.31户号8107XXXX22890.973448.XXX.16户号8107XXXX13494.762292.XXX.77户号8107XXXX29391.085304.XXX.82户号8107XXXX5634.34963.914670.43户号8107XXXX16743.982978.XXX.07户号8107XXXX5348.11898.664449.45户号8107XXXX8316.071450.86865.27户号8107XXXX4351.86699.083652.78户号8107XXXX1795.69275.791519.9户号8107XXXX3311.19626.712684.48户号8107XXXX6616.351049.455566.9户号8107XXXX6006.061071.924934.14户号8107XXXX6991.381195.35796.08户号8107XXXX5274.09838.354435.74户号8107XXXX13378.522074.XXX.76户号8107XXXX14266.222352.XXX.01水电费合计256495.27+8389.88=264885.15
业主分摊:264885.15÷167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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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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