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
负责人:韦X,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建民,XXX律师。
被告蔡XX。
被告邱XX。
本院在审理中国XX诉蔡XX、邱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协商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东宁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