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公*机关*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X,常*名任X某,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于***临朐县,汉族,初中文*,从*个体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XX、韩XX,山*XX律师。
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刑诉字(2013)第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于*日立案,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赵*庆出庭支*公*。被害人王X,被告人任X及其辩护人刘XX、韩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任X以借用车*使用为名,将自己已出售给沂源县南鲁**下文XX村民王X但尚*办理过户手续的鲁V×××××号“帕萨特”轿车**X处骗走,随以人民币3.7万**价格卖给在山**青州市XX从*二手车*卖经*的张XX后*匿。经*定,涉案车*价值人民币41994元。案发后,被告人任X亲属将该车*从*XX处赎回并退还被害人王X。
经*理查**事实与公*机关*控的事实一致。并查*,被告人任X亲属将涉案车*从*XX处赎回时,由被害人王X出资人民币30000元,车*赎回后,被告人亲属支*被害人王*某车*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且有*害人王X的陈*,证人张XX、张XX、李X等人的证言,物证涉案车*照片,山**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查*经*、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常*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记录、二手车*卖合同、协议书、车*信息、证明、机动车*驶证复印*、在逃人员信息表、办案说明*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X以非法*有*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本院予以支*。被告人任X归*后*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以从*处罚;鉴于*案被骗车*已被追回,且被告人任X支*了部分损失,对被告人任X可酌情从*处罚。被告人任X的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任X从*处罚的辩护意见成*,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四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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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3 16:00:00
审理法院:沂源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