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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XX、任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XX,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2010年因犯非法占用农业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桂香、翟雪梅,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XX,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2018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XX公检刑诉[2018]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X、任XX犯故意伤害罪,对任XX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受理,于2018年7月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尹XX及其辩护人刘桂香、翟雪梅,被告人任XX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尹XX和任XX在天津市滨海新区XXxx里x排xx号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互殴,导致双方受伤后果。
经鉴定,任XX双侧上颌骨额突损伤为轻伤二级、眼部损伤为轻微伤、口腔损伤为轻微伤、下唇颏部的损伤为轻微伤;尹XX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尹XX、任XX经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XX、任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XX、任XX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尹XX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被告人任XX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尹XX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尹XX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任XX具有一定过错,双方在庭审中均已表示对对方谅解,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XX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对被告人尹XX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尹XX和任XX在天津市滨海新区XXxx里x排xx号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互殴,导致双方受伤后果。
经鉴定,任XX双侧上颌骨额突损伤为轻伤二级、眼部损伤为轻微伤、口腔损伤为轻微伤、下唇颏部的损伤为轻微伤;尹XX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尹XX、任XX经电话传唤到案,尹XX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否认,任XX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庭审中,双方对彼此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任XX、尹XX供述,证人沈X、王X、孙某、邵X、张X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任XX认罪认罚具结书、尹XX在看守所自己书写的认罪认罚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X、任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均致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XX、任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尹XX、任XX均经电话传唤到案,尹XX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任XX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任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取得尹XX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对尹XX辩护人所提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酌情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
二、被告人任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任XX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信彧
代理审判员周XX
人民陪审员张秀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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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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