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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李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北省×××市×××区×××路×××号,现住荥阳市×××镇×××村。系巩义市义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利云,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66年6月4日出生,籍贯湖北省×××市×××区×××路×××号,现住荥阳市×××镇×××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曾用名李XX,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镇×××街。
委托代理人马XX,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巩义市×××镇×××村×××号。
上诉人何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的(2008)巩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XX于2009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何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张XX
审判员王育红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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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1969/12/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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