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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丘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XX,女,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
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冀中公安局建设派出所干警,现住。
委托代理人任全,河北XX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到庭情况:
原告郭XX的
委托代理人曹X、
被告李XX及其
委托代理人任全到庭参加诉讼。
查明案件事实:张XX是原告郭XX的女儿。
张XX与被告李XX于2014年2月14日在任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6年3月28日在任丘市民政局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无子女;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务、无债权、无其他纠纷”。
2013年10月20日,
被告李XX给
原告郭XX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为购买家具、电器欠郭XX人民币壹拾万圆整,立此为据。
借款人:李XX。
2013年10月20日。
”书写欠条后,
原告郭XX并未实际给付
被告李XX款10万元,而是将一部分款给付其女儿张XX购买家具、电器,所购买的家具、电器由张XX与李XX结婚后共同使用,张XX与
被告李XX婚后居住在
被告李XX的父母所有的富丽花园1号楼2单XX,所购买的家具、电器现在富丽花园1号楼2单XX内,张XX与
被告李XX离婚时未对所购买的家具、电器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郭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书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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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任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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