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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大**有限责任公司与张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枣庄*酒店有*责任**,住所地:枣庄*市中区解*北XX。

法*代表人:任*本,董*长。

委托代理人:张*、郭XX,山***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张X。

原告枣庄*酒店有*责任***被告张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是在法*允许*范*内对自己的权**作的处分,符*撤诉的有**件。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4元,减半收取5,31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邱*凯

人民陪审员  姜 波

书 记 员  马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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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9 16:00:00

审理法院: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标      的:63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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