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枣庄*酒店有*责任**,住所地:枣庄*市中区解*北XX。
法*代表人:任*本,董*长。
委托代理人:张*、郭XX,山***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张X。
原告枣庄*酒店有*责任***被告张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是在法*允许*范*内对自己的权**作的处分,符*撤诉的有**件。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4元,减半收取5,31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邱*凯
人民陪审员 姜 波
书 记 员 马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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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9 16:00:00
审理法院: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标 的:63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