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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陆XX、孙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靖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被告陆XX。

被告孙XX。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陆XX、孙XX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

书 记 员  夏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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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标      的:23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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