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被告陆XX。
被告孙XX。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陆XX、孙XX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
书 记 员 夏 冬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标 的:23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