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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曾用名黄X)。
委托代理人马涛,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X。
原告王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奇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涛、被告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婚后为了家庭琐事吵闹不断,夫妻感情越来越淡,双方形同陌路。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为了逃避被告离家出走在外租住,夫妻分居已两年多,双方已无和好希望,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徐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几年因我们开办的企业倒闭,造成亏损,双方为经济产生争吵,加上双方的脾气、性格都不好,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本人现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王X和徐XX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XX,现已成家。××××年××月××日王X和徐XX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徐XX曾开办过企业,现已倒闭。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及经济产生过矛盾,加上徐XX对王X有猜疑,并打过王X,从而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王X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而徐XX则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几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产生矛盾,加上被告对原告有猜疑,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今后能多加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珍惜以往多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X与被告徐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76。
审判员唐奇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包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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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1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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