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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X与张XX、马XX、席XX、席XX,第三人李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法院

原告万XX,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2日,甘肃省兰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吴XX,甘肃XX律师。

被告张XX,女,汉族,生于1950年11月15日,甘肃省平凉市人,居民。

被告马XX,男,回族,生于1945年1月10日,甘肃省平凉市人,居民。

被告席XX,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0日,甘肃省平凉市人。

被告席XX,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7日,甘肃省平凉市人。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省会,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X,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8日,甘肃省兰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XX与被告张XX、马XX、席XX、席XX,第三人李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XX于2014年9月23日以其与四名被告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事宜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万X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20元,减半后收取18060元,由万XX负担。

审 判 长  蒋XX

审 判 员  赵 雄

代理审判员  曹海荣

书 记 员  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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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法院

标      的:361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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