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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与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垫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X,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垫江县XX。

法定代表人邬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XX,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周XX,男,200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垫江县XX。

法定代理人周X(系周XX之父),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垫江县XX。

法定代理人肖X(系周XX之母),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垫江县XX。

原告熊X不服被告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房地证305字第××××号房地产权记,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X于2014年6月19日以庭审中发现被告并未对第三人周XX作出产权证号为房地证305字第××××号的房地产权权属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X负担。

审 判 长  张 宏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廖XX

书 记 员  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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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垫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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