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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中山市古镇腾亮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献,广东XX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腾亮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林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梁XX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腾亮灯饰配件门市部(以下简称腾亮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献到庭参加诉讼。腾亮门市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腾亮门市部:1.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赔偿梁XX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梁XX于2016年1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可350°旋转折叠的射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7年6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XXXX2133××××.6。该专利权至今有效。梁XX经调查发现,腾亮门市部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被诉产品采用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侵害了涉案专利权。腾亮门市部拥有自己的工厂,且腾亮门市部销售被诉产品的地点显著,面对的客户较为广泛,在专门灯饰配件市场设有专门的销售门店,获利巨大。故此,提起本案诉讼。
腾亮门市部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梁XX于2016年1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可350°旋转折叠的射灯”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7年6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XXXX2133××××.6。该专利最新一期的年费于2018年8月30日缴纳。梁XX于本案要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其包含的技术内容为:一种可350°旋转折叠的射灯,包括底座和折叠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的内部中间位置设有固定环,所述固定环的内侧设有一个定位螺丝,所述底座的内部上方设有卡槽,且卡槽位于固定环的上方,所述卡槽内设有350°旋转底板,且350°旋转底板通过卡槽和固定环固定于底座内,所述折叠支架的一边通过两颗螺丝固定于350°旋转底板上,另一边通过两颗螺丝固定于灯体的底面。
2017年9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认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3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11月29日,梁XX的委托代理人周XX向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上述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周XX一起来到广东省中山市××与××大道中交汇处的标有“瑞丰灯配城”字样的灯饰配件市场,进入该市场内标有“腾亮照明”字样招牌的店铺内,罗XX在该店铺内购买灯饰配件产品两个并付款,并取得“腾亮照明大功率LED配件送货单”及“腾亮照明林乔奋”名片各一张。后公证人员对其中的一件产品进行拍照并封存。上述公证处据此出具(2017)粤中凤翔第5838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所附送货单载明:日期2017年11月29日,地址中山市古镇瑞丰灯配城XX,数量为2,单价28,金额56等信息;所附名片载明“TengLiang腾亮照明”“工厂地址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兴XX”“专业加工生产大功率LED配件,COB筒灯套件,导轨射灯等各种室内照明产品配套”“厂家直销欢迎来图来样定做”等信息,其名片上记载的门市地址与上述送货单一致。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封存物,内有纸盒装载的射灯产品一件,上述纸盒上未见任何生产厂家信息。梁XX主张上述射灯即为本案被诉产品。经比对,梁XX认为,被诉产品采用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两者之间构成相同。
梁XX明确要求本案适用法定赔偿,并提交了编号为CJ714XXXX4525、金额为700元的公证费票据一张。
另查明,腾亮门市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林XX,资金数额为10000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10月9日,经营范围为销售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
梁XX为证明腾亮门市部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还提交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上述告知书由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内容载明:经该局核查,位于广东省××古镇瑞丰灯配城XX的腾亮照明已领取营业执照,名称为中山市古镇腾亮灯饰配件门市部,地址为中山市古镇古一瑞丰灯配城12幢21号之1,负责人为林XX。
本院认为,梁XX是名称为“一种可350°旋转折叠的射灯”、专利号为ZL201XXXX2133××××.6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如果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诉产品为一种可350°旋转折叠的射灯,包括底座和折叠支架,其底座的内部中间位置设有固定环,该环内侧设有一个定位螺丝,其底座的内部上方设有卡槽,且卡槽位于固定环的上方,卡槽内设有350°旋转底板,该旋转底板通过卡槽和固定环固定于底座内,底座的下方设有底板;折叠支架的一边通过两颗螺丝固定于350°旋转底板上,另一边通过两颗螺丝固定于灯体的底面。被诉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腾亮门市部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梁XX经公证向涉案商铺购买了被诉产品,该店铺出具的送货单与名片载明的涉案店铺地址与腾亮门市部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一致,涉案店铺的名称与腾亮门市部名称基本吻合,且梁XX提交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又进一步确认涉案店铺由腾亮门市部经营,故本院认定腾亮门市部实施了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梁XX还主张被诉产品系腾亮门市部制造,但腾亮门市部的经营范围仅为销售,仅凭涉案店铺出具的名片上载明了工厂地址及“专业加工生产大功率LED配件,COB筒灯套件,导轨射灯等各种室内照明产品配套”“厂家直销欢迎来图来样定做”等,尚不足以认定腾亮门市部为被诉产品制造者。
关于本案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腾亮门市部未经许可,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梁XX还诉请腾亮门市部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被诉产品的专用模具,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亦无可供参照的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腾亮门市部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梁XX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本案腾亮门市部赔偿损失数额为30000元。
另,腾亮门市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山市古镇腾亮灯饰配件门市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梁XX专利号为ZL201XXXX21338541.6、名称为“一种可350°旋转折叠的射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中山市古镇腾亮灯饰配件门市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梁XX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梁XX负担1125元,中山市古镇腾亮灯饰配件门市部负担675元(该受理费已由梁XX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中山市古镇腾亮灯饰配件门市部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官 健
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
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小艳
书 记 员  黄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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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01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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