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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未到庭)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X,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柳雪,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已到庭)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XX、王XX与被上诉人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XX、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笫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上诉人郑XX、王XX负担。
审判长唐小军
审判员丘洪兵
审判员余深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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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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