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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胡XX等与梁平县礼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X,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原告赵XX,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原告胡XX,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资XX,重庆XX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冰,重庆XX律师。

被告梁平县礼XX,住所地梁平县礼XX,组织机构代码008XXXX5318-8。

法定代理人刘XX,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X,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XX,男,194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资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赵XX、胡XX诉被告梁平县礼XX,第三人赵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07号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8587.94元。原告赵XX、赵XX、胡XX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诉讼费,按原告赵XX、赵XX、胡XX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在勇

人民陪审员  杨 宏

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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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

标      的:858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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