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原告:童X。
委托代理人:兰X,湖北XX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X。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X诉被告段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X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童X负担。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谢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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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