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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伍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XX。

委托代理人:谭XX,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吴**,广****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伍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台山*人民法*(2012)江*法*一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当事人原审意见

2012年10月9日,陈XX向*审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伍XX返还台山*台城XX某别*某号商*给陈XX;2、伍XX向*XX支*合同期满**伍XX返还商*之日止占用陈XX铺位使用费(使用费*每月每平**42元**,共200平**,每月为8400元,包*使用费5000元,违约金3400元);3、本案诉讼费*伍XX负担。主要事实和*由是:陈XX于2005年*买了台山*台城XX某别*某号商*,并于2010年9月1日将这三个铺位一同出租给伍XX,双***订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两年,每月租金*5000元*至合同期满。现合同期限已届满*已超出一个月,陈XX要求收回商*,但伍XX不肯返还,为此,依照法*规定,陈XX要求租赁期满*租客伍XX返还陈XX的铺位,并且要求伍XX按现时*地段*位租金(每月每平**42元)支*占用陈XX铺位期间的使用费,费*计*至伍XX返还铺位给陈XX之日止。

伍XX答辩称:1、根据陈XX、伍XX签订的合同约定,陈XX、伍XX之间的租赁存在续约,所以伍XX要求陈XX按合同履行继续续约;2、伍XX在续约期间,向*XX交租金,但陈XX故意改变账号而不通*伍XX,导致伍XX无法*租金*入陈XX的账户,也没人来收取租金,故意不收取伍XX的租金;3、除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外按增加400元*交租金;4、按照2010年7月20日陈XX、伍XX签订补充*议第6条约定,陈XX、伍XX之间存在三次续约的,故涉案商*是至2016年9月1日为合同期满,所以本案不存在合同期满*问题;5、2013年4月25日陈XX还收取伍XX2012年10日至2013年4月的租金35000元,以及2012年9月份收取了当年9月份的租金5000元*陈XX的行为上确认了陈XX、伍XX所签订补充*议第6条是双**实意思的表示以及双**际正在履行该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所以本案合同仍未到期,不存在返还商*给陈XX以及支*违约金*事实,伍XX同意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双**租赁合同向*XX支*租金;5、请法*依法*回陈XX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查**事实

原审法*经*理查*:陈XX于2005年*买台山*台城XX某别*某号商*,并办理了《房*产权*》。2010年7月20日,陈XX与伍XX签订《租赁合同》,陈XX将台山*台城XX某别*某号商*出租给伍XX,并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从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5000元。……铺位在租赁合同期满*,若乙方*需继续租赁,应*合同期满*二个月向*方*交续租申*书,经***谈***位之新租赁条件经*方*面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续租则另定新租约方*效力。

同日,陈XX与伍XX签订《补充*议》,约定……如租赁期满,乙方**先续租权。……如原合同与补充*议有*触,以补充*议为准。租赁期满*,如乙方*租,租金*10%递增。……第一次续约,租金*加400元,第二次续约不加租,第三次续约,租金*加商*。

另查*,《租赁合同》到期后,伍XX向*XX继续支*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的占用使用费(按每月5000元*金*标准),从2013年5月至今伍XX没有**XX支*占用使用费(租金)。

原审法*认定以上事实,有*XX和*XX的陈*以及粤房*证字第号房*产权*和(2000)粤农*字号契税完税证、《租赁合同》、《补充*议》、照片、中国**银行转账凭单2张、收据2张*证据证明,经**属实,原审法*予以确认。

原审法*判决理由和*果

原审法*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主要争议焦*如下:1、《租赁合同》届满**XX是否应*涉案商*交还给陈XX的问题。2、《租赁合同》届满**伍XX占用涉案商*的占用费*何**的问题。

关**XX与伍XX是否签订了续租合同问题。根据《租赁合同》“铺位在租赁合同期满*,若乙方*需继续租赁,应*合同期满*二个月向*方*交续租申*书,经***谈***位之新租赁条件经*方*面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续租则另定新租约方*效力”的约定,陈XX与伍XX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于2012年8月31日届满,届满*伍XX没有**XX提交续租申*书亦没有*陈XX续签《租赁合同》,因此,伍XX无依据占用涉案商*,依法**返还给陈XX,陈XX请求伍XX返还商*的主张,理据充*,原审法*依法*以支*。对于*XX提出双**订的《补充*议》就是续租的协议的辩解*见,经*,该《补充*议》是在签订《租赁合同》当天签订,该协议只是约定了对租赁期满**乙方*续租,对租金*何**的约定,并没有*租赁期满**否续租和*租期限作出详细的约定,该《补充*议》不符*租赁合同或续租合同的特征和*求,因此,该《补充*议》不是租赁合同或续租合同,伍XX据此提出抗辩拒绝交付涉案商*,理据不足,原审法*不予采纳。

关*《租赁合同》届满**伍XX占用涉案商*的占用费*何**的问题。《租赁合同》届满*,伍XX负有*租赁期满***XX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伍XX实际上仍占有*用涉案商*至今,由此必然造成*XX的收益*失,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伍XX负有*偿陈XX收益*失的违约责任。伍XX在规定的2012年8月31日租赁期满**腾出涉案商*之日止,造成*XX的收益*失可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租金5000元**,由于*XX在陈XX起诉本案后,已支*陈XX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的占用费,故陈XX主张*占用费**从2013年5月至伍XX腾出涉案商*之日止。对于*XX主张*月按3400元**违约金,没有**审法*提交相**失的证据证明,理据不足,原审法*不予支*,本院对于*XX主张*违约金*法*整为以伍XX每月拖欠占用费5000元*本金,按中国*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计*至伍XX付清之日止。

据此,原审法*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广**台山*人民法*(2012)江*法*一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

一、伍X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出台山*台城XX某别*某号商*交还给陈XX。

二、伍XX向*XX支*商*占用费(从2013年5月至伍XX腾出涉案商*之日止以每月5000元**)及违约金(从2013年5月起分别*伍XX每月拖欠占用费5000元*本金,按中国*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计*至伍XX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伍XX负担。

当事人二审的意见

伍XX不服原审判决,向*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陈XX承担。主要事实和*由是:2010年7月20日,陈XX将位于*山*台城XX某别*某号商*出租给伍XX时,双**后*别*订《租赁合同》及《补充*议》,其中《租赁合同》为陈XX单**作的未与伍XX协商*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二年*期,出租铺位在合同期满*,若续租需于*个月前向*租方*交书面申*书且经*租方*面同意方*。前述格式合同签订后,伍XX考虑租赁房*的装修投入成*过大,租期太短的问题,再度与陈XX协商,分别*订了《补充*议》及增加续租的补充*款,明*约定“如原合同与补充*议有*触,以补充*议为准”;同时*《补充*议》中增加第6条款,明*约定租赁期限为续约两期,第一年*金*加400元,第二期租金*变,若第三次续约,另行协商。正是由于*XX考虑当时*城地区房*租赁市场低迷,而伍XX出于*修投入成*及利*期限的考量,双**取所需才达成*述补充*议及增加补充*款,将涉讼铺位的租赁期限从*格式合同约定的一期二年*更为三期六年,即自2010年9月l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另外,自原格式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届满*(2010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陈XX仍继续依约收取伍XX租金*2013年4月30日,故此,从***际履行合同方*来看,恰好印*了《补充*议》所约定租赁期限从*格式合同约定的一期二年*更为三期六年*约定确为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只不过随着租赁市场行情变化,租金*涨,陈XX为利*驱而罔顾*议之约定而已。因此,本案中,无论是从*实信用原则方*,还是于*同约定方*,陈XX均应*行原双**定,于2016年8月31日前,应*行合同的出租义务,无权*张*回涉讼铺位。第三,《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生争议的,应*按照通**解*以解*。对格式条款有*种以上解*的,应*作出不利**供格式条款一方*解*。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关**讼铺位的租期及续租成*条件的规定,《租赁合同》与《补充*议》虽然不一致。但即使《租赁合同》与《补充*议》同一天所签,但毕*有*后*分,况*《补充*议》明*约定“如原合同与补充*议有*触,以补充*议为准”,故应*《补充*议》的约定为准。同时,依照合同法*四十一条之规定,《租赁合同》为陈XX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当格式条款的《租赁合同》与非格式条款的《补充*议》约定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补充*议》的约定。故本案关**讼铺位租期仍然未满,陈XX应*继续履行双**约定的租赁义务。原审判决以格式条款《租赁合同》的续租条件来否定非格式条款《补充*议》关**期延长的约定,从*判令伍XX交还铺位,明*有*于*同法*四十一条之规定的。

陈XX答辩称:1、伍XX与陈XX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经***同协商*定的条款,并不是伍XX所说的格式合同,陈XX也不是从*房*产经*的公**者企业,不存在有*式租赁合同的问题;2、双**订的租赁合同明*约定租赁期两年,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合同期满****没有*订新的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第12条的约定“铺位在租赁合同期满*,如果伍XX仍需继续租赁,应*合同期满*两个月内向*XX提交续租的申*书,经***谈***位之新租赁条件,包*租金、管*费*等,经*陈XX书面同意后,双**办理续租手续,续租则另定新租约方*生法*效力”,但是伍XX没有*照该约定向*XX提出续租的申*,双**没有*理续租手续,签订新的租赁合同;3、补充*议只是约定了对租赁期满**果伍XX需要续租,对租金*何**的约定,并没有*租赁期满**否续租和*租期限作出详细的约定,该补充*议不符*租赁合同或续租合同的特征和*求,因此该补充*议不是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合同,伍XX提出补充*议就是续租的协议的理由不成*;4、伍XX没有*据占用陈XX的铺位,应*将该铺位返还给陈XX,并应*按照实际占用的时*支*占用费*及违约金。一审法*的裁判正确,请二审法*依法*回伍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本案双**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事实

本院经*理查*,确认原审查**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二审期间,伍XX与陈XX均确认涉案铺位自涉案《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二审调查*日(2014年11月26日)均一直由伍XX使用。

本院判决理由和*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实和*用法*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范*仅针对伍XX提出上诉的问题。根据双**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是:伍XX与陈XX之间是否就续租涉案商*达成*意,伍XX应*将涉案商*返还给陈XX并支*商*占用费*违约金。

伍XX主张*与陈XX之间就续租涉案铺位至2016年8月31日成*了合同关*,依照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同关*成*并生效的一方*事人对合同订立和*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伍XX对其所提上述主张*有*证责任。

首先,涉案《租赁合同》虽然有*先打印*的合同范*内容,但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日伍XX亦与陈XX签订了涉案《补充*议》,在没有*他反证的情况*,应*定涉案《租赁合同》和《补充*议》是经*XX与陈XX协商*致后*立的,是双**真实意思表示,故涉案《租赁合同》和《补充*议》中的内容*不符*《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商*条款”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构成*件,不属于*式条款。伍XX主张*案《租赁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属格式条款及应*此作出对陈XX不利**,没有*实依据,本院不予支*。

其次,伍XX并没有*供证据证明*按照涉案《租赁合同》“铺位在租赁合同期满*,若乙方*需继续租赁,应*合同期满*二个月向*方*交续租申*书,经***谈***位之新租赁条件经*方*面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续租则另定新租约方*效力”的约定,向*XX提交了续租申*书并与陈XX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再次,虽然陈XX曾*具相**据表明*在提起本案诉讼(2012年10月9日)之前的2012年9月12日收取了伍XX九月份的租金5000元,于*案诉讼发生后*2013年4月25日收取了伍XX交付的涉案铺位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房*共35000元(折算月均5000元),但陈XX与伍XX就涉案铺位是否存在续租关*存在争议期间,仅凭据陈XX的上述收款行为并不足以认定陈XX与伍XX续签了租赁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的租赁合同,理由如下:1、陈XX收取的月租金*额为5000元,这与《补充*议》中约定的续约租金*加400元(即应*5400元)不符;2、陈XX虽以租金*者房*名义出具收据收取伍XX交付的上述款项,但陈XX于2012年10月9日就已经*伍XX租赁期满*搬离为由向*审法*起诉要求伍XX返还涉案铺位并支*涉案铺位使用费,而伍XX在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然一直占用涉案铺位,陈XX在无法*回涉案商*时*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收取款项*保护自身合法***有*理性。其收取的款项*际上是伍XX占用涉案商*的使用费。在此情况*,不能*凭陈XX出具的收据上有*金*者房*等文*,就认定陈XX以收取“租金”、“房*”的实际行为与伍XX达成*续租的合意,而且陈XX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伍XX返还涉案商*的行为,也印*了陈XX没有*涉案商*续租给伍XX的意愿。综上,虽然在本案诉讼期间陈XX有*取伍XX交付款项*行为,但并不能*此认定其有*伍XX续签租赁合同至2016年8月31日的意思表示。

最后,涉案《补充*议》中关*“租赁期满*,如乙方*租,租金*10%递增。……第一次续约,租金*加400元,第二次续约不加租,第三次续约,租金*加商*”的内容,只是对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乙方(即伍XX)需续租,对租金*何**的预先约定,并没有*租赁期满**否续租和*租租赁期限等意思表示内容,而《补充*议》的其他条款,亦没有*XX与陈XX之间就涉案铺位续租至2016年8月31日达成*意的内容。

由于*XX提供的证据不能*明*与陈XX就续租涉案商*达成*意,应*担举证不能*法*后*,伍XX应*涉案商*返还给陈XX并支*商*占用费*违约金。原审判决伍XX向*XX返还涉案商*并支*商*占用费*违约金,理据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以维持。伍XX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伍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梅*凌

审 判 员  陈**

代理审判员  潘*芳

书 记 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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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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