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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等诉陈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
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许XX、陈X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8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XX、陈X于2013年3月14日申请撤回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XX、陈X自愿撤回原审诉讼请求,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许XX、陈X撤回原审诉讼请求;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8068号民事判决。
一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40元,减半收取17,320元,由上诉人许XX、陈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64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代理审判员
刘辉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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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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