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XX。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XX,男,汉族,1962年5月5日生。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金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XX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财产,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自动将法律文书确定要求返还的车辆及笔记本电脑缴至本院。因本院正在执行金XX与杨XX劳动争议一案,杨XX应支付金XX145952.97元。2012年12月8日,本院以(2013)雁民执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扣押本案被执行人金XX所返还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执字第00052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审 判 员 何 燕
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
书 记 员 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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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09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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