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原告合肥市XX公*。
法*代表人何XX,经*。
委托代理人奚X,安*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
被告XXXX公*。
法*代表人陈XX,董*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睿正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XX公*(曾*名合肥XX公*)。
法*代表人殷XX,董*长。
委托代理人汪XX。
原告合肥市XX公*(以下简*XXXX)与被告XXXX公*(以下简*XXXX)、合肥XX公*(以下简*合肥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赵XX独任*判,分别*2014年1月28日和2014年6月12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法*代表人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奚X、徐X,被告XXXX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合肥XX委托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XX诉称:2011年7月11日,XXXX与XXXX公**合肥XX3#、4#倒班*的百叶*购销行为签订了《XXX倒班3#4#(百叶*)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内容。后*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与被告办理决算,被告故意拖延不予决算。因XXXX公**具备独立法*资格,特诉求XXXX给付原告下欠工程*404740元*利*(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计*)。被告合肥XX系涉案工程*包*,至今对被告XXXX尚**程*未付清,故诉求合肥XX对XXXX上述欠付工程*承担连*责任。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XXXX辩称:对原告诉求的工程*数额没有*议,但被告XXXX与原告XXXX不存在合法*工程*设合同,原告起诉XXXX无合同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合肥XX辩称:XX公**为被告无法*依据,如果XX公**到XXXX工程*,双**结算得到确认后,XX公**XX公**间工程*结算后,可以在欠付XX公**程*范*内承担相**任。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其主张*事实理由,提供以下证据:
1、《XXX倒班3#4#(百叶*)购销合同》一份,《证明》一份,证明*是原被告之间依法*订了合法**的购销合同的事实;二是原被告之间关**购销合同发生争议解*的受诉法*地是肥西县人民法*的事实;
2、《申*》一份,《分部分项*程*单*价表》一份,证明*告应*支*原告的货款为人民币622500元;
3、结算单(工程*签证单),证明*方*工程*经*算达成*致意见,为404740元。
被告XXXX对XXXX举证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关*性有*议,该合同不是XX公**接签订,无法*实真实性;对证据2三性均有*议,该计*清单XX公**确认,真实性无法*实;对证据3三性无异议。
被告合肥XX对XXXX举证质证意见: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XXXX和*肥XX均未举证。
经*证,结合该案审理,对证据1、3予以确认,证据2与证据3相*触,原告也同意以证据3结算单*认的404740元**工程*,故对证据2证明*力不予认可。
经*理查*,2011年7月11日,XXXX(合同乙方)与XXXX公*(合同甲方)就XXX3#、4#倒班*百叶*签订了《XXX倒班3#4#(百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XXXX提供XXX倒班3、4#倒班*的百叶*并按要求安*。百叶*数量为1850㎡,单*按XXX核定的实际单*,扣除配合费3%,税金(3.65+2)%,其余*乙方*有,合同总价款按实际生产面积计*。付款方*按照建设单*的付款方*,乙方*程*工后,甲方*有*程*工,经*设单*或相**门验收合格,双**理完竣工决算,甲方*到建设单*的本合同的专项*程*后5个工作日内支*乙方10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内容*将所完成*程*付给XXXX公*,并由XXXX公**付合肥XX投入使用。2014年6月10日,经XXXX与XXXX公****工程*行决算并签字确认,原告XXXX所施*美的3#、4#倒班*百叶*总面积为1652.4㎡,按245元*平****,工程*价款为404740元。至诉讼时,XXXX公**向*告给付工程*。
又查*,XXXX公**XXXX分支*构,不具备独立法*资格。
另查*,合肥XX目前对XXXX尚**分工程*未支*完毕。
上诉事实有*事人陈*,《XXX倒班3#4#(百叶*)购销合同》、《证明》、《结算单》等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XX与XXXX公**签订的《XXX倒班3#4#(百叶*)购销合同》是双**实意思表示,也无违反法*规定情形发生,应*有*。双**应*信遵守,如约履行。XXXX已按约定完成**,并将施*工程*付给XXXX公**合肥XX投入使用,XXXX公**应*照双**定,及时*XXXX支*相**程*。现该工程*保期已逾满,XXXX诉求XXXX给付工程*404740元,应*获得支*。XXXX公**具有**资格,依据我国《公**》第十四条规定,“公**以设立分公*。设立分公*,应*向***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具有**资格,其民事责任*公**担。”故XXXX公**差欠XXXX的404740元*程*应*XXXX承担。XXXX诉求XXXX自起诉之日(2013年12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承担欠付工程*利*符*相*****规定,也应**。
被告合肥XX作为涉案工程*包*,依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欠付XXXX工程*款范*内对原告XXXX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民共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XX公**程*404740元*利*(自2013年12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合肥XX公**欠付XXXX公**程*范*内对上述工程*本息承担支*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10025元,减半收取5012.5元,保全*3770元,均由被告XX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赵XX
书 记 员 王XX
附相***:
《中华*民共和**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的合同,自成*时*效。
法*、行政法*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易**履行通*、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民共和****》
第十四条公**以设立分公*。设立分公*,应*向***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具有**资格,其民事责任*公**担。
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计*标准有*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定的,按照中国*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计*。
第十八条利*从**工程*款之日计*。当事人对付款时*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下列时*视为应*款时*:
(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有*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之日;
(三)建设工程*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人以转包*、违法*包*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应*依法*理。
实际施*人以发包*为被告主张***,人民法*可以追加转包*或者违法*包*为本案当事人。发包*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内对实际施*人承担责任。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应*调查*集。
人民法*应*按照法*程*,全*地、客观地审查*实证据。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1 16:00:00
审理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标 的:622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