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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张XX等赌博罪,张X、张XX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农民。2004年12月17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XX,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X,又名温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XX,曾用名韩XX,农民。2001年5月2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X,曾用名郑XX,农民。2000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第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张XX、温X、韩XX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X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XX、上列五被告人及被告人张X、张XX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赌博。2009年5月30日至6月2日,章XX组织赵X、王X、施XX等人(另案起诉),先后在绍兴市XX、XX酒店房间内,以“搓麻将”形式赌博四场。章要被告人温X找放资人员参与,被告人温X通过被告人韩XX找到放资的被告人张X、张XX,并将被告人张X、张XX介绍给章XX。在赌博中,被告人张X、张XX累计提供赌资人民币11.19万元,并以“每底每人抽头250元”的方式,共抽头获利合计人民币4.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张XX、温X、韩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XX、秦XX、施XX、王X、赵X的证言,XX酒店、XX酒店出具的住帐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非法拘禁。

1、被告人张X、张XX、温X、韩XX、郑X等人因为上述赌博中被告人张X、张XX放资的钱均被章XX等人在赌博中借走,未能归还,为讨还赌债,遂于2009年6月4日20时许,在绍兴市区平江XX,由被告人张XX、温X、韩XX、郑X将被害人秦XX强行带至绍兴市安昌镇舞动休闲中XX一棋牌室内予以关押。期间,被告人张XX、张X、温X、郑X对被告人秦XX实施殴打并逼问其讲出章XX下落。直至当晚23时许,被害人秦XX被逼写下人民币20万元的欠条之后,被告人张X等人才将其释放。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XX系外伤致左侧11肋骨骨折、鼻骨骨折、眼眶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2009年6月6日13时许,在绍兴市XX,由被告人张XX、温X、韩XX、郑X等人将被害人施XX带至绍兴市安昌镇舞动休闲中XX一棋牌室内予以关押。期间,被告人张XX、张X对被告人施XX实施殴打并逼其讲出章XX下落。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施XX被逼归还人民币2万元,并写下7.5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张X等人才将其释放。

3、2009年6月14日下午18时许,在绍兴市区天桥宾XX,由被告人张XX、温X、韩XX等人将被害人章XX先后带至绍兴县安XX、长乐宾XX、南苑E家宾XX等地予以关押。期间,被告人张X、张XX等人对章XX实施殴打,逼其还钱。直至6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章XX归还人民币3.6万元,并写下18万元欠条后,被告人张X等人才将其释放。

2009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郑X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道XX一旅店内被越城警方抓获。次日凌晨,被告人温X在绍兴市越城区XX一出租房内被越城警方抓获。随后,被告人张XX、张X、韩XX在浙江省绍兴县安XX一出租房内被越城警方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X于2004年12月17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XX于2001年5月29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郑X于2000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秦XX、施XX、章X丙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宾馆住宿账单,辨认笔录,被害人秦XX医院病历资料复印件,被害人写下的欠条,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张X、郑X前科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张XX、温X、韩XX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聚众赌博,在赌博场所提供赌资,抽头渔利在五千元以上,提供赌资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张XX、温X、韩XX、郑X为讨还赌债,采用拘留禁闭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张XX、温X、韩XX一人犯有二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起诉书指控非法拘禁第二节犯罪事实,五被告人对被害人施XX拘禁长达13小时,且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予认定。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该节事实,被告人张X等人拘禁被害人时间较短,可不作为犯罪认定,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张XX、温X、韩XX、郑X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张XX、温X、韩XX明知赌博是犯罪活动,且在章XX组织的赌博犯罪中介绍、实施放资,从中非法获利,使章XX等人组织赌博活动得以完成,被告人张X、张XX的行为并非起次要作用,故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在赌博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张XX、温X、韩XX、郑X及被告人张X、张XX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五被告人的赌博、非法拘禁犯罪,均因章XX等人以组织赌博为由实施诈骗而起,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案虽有章XX赌博诈骗事实存在,但被告人张X、张XX、温X、韩XX、郑X明知赌博、非法拘禁他人系犯罪活动,仍积极予以实施,且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其犯罪意图明确,主观恶性相对较大,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韩XX、郑X有犯罪前科,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分别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X、张XX在被抓获后交代了赌博犯罪事实,其中交代了章XX等人组织赌博诈骗的情节,该交代的事实系被告人张X等人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属于坦白交代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可以考虑被告人张X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自愿认罪,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张X、张XX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七月三日起至二0一二年九月二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七月三日起至二0一二年一月二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温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七月三日起至二0一二年一月二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韩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七月三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郑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七月三日起至二0一一年七月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夏妙兴

审 判 员  虞 斌

代理审判员  陈建华

书 记 员  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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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11/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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