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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与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XX,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户籍地毕节市金沙县,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雄刚,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XX。组织机构代码:429XXXX0112-2。

法定代表人喻X,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贵州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潘XX诉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XX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唐 凤

书记员 刘超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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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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