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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XX公司与中山市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献,广东XX律师。
被告:中山市XX,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吴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广东XX律师。
原告中山市XX公司诉被告中山市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山市XX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山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盎
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
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林XX
书 记 员  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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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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