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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南京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荣,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XX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鼓楼区中山北XX。
法定代表人:张XX。
何XX与南京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14)宁裁字第166-09号裁决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晓蓓
审 判 员  张彦智
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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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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