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荣,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XX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鼓楼区中山北XX。
法定代表人:张XX。
何XX与南京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14)宁裁字第166-09号裁决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晓蓓
审 判 员 张彦智
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