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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张XX、张XX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保山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46年12月2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

委托代理人王文勇,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张XX,男,1943年4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而且未经特别程序就认定成年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姚 磊

审 判 员  陈继鹏

代理审判员  张乾勋

书 记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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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保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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